上师大天华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5-09-01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董事会决议,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三)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各系、处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制,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财务工作规则
(四)财务人员应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1、认真核算。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报账及时。
2、从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实现制度和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3、做好分析。定期分析、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节支的潜力,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4、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制度、预算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应向领导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财务人员应坚持拒绝执行,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学院保密制度,对各核算资料和财务指标不泄露、不传播、不丢失。
6、钻研业务。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财会理论及电算化知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1、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报账,会计、出纳记账必须在凭证上签字。
2、财务人员应当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3、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专用章和专用私章由财务处和其他部门领导分别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
4、使用转帐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报经领导审批,签发支票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限额、日期、用途。禁止签发空白支票。
5、支票领用审批手续不能代替报销手续,付款取得发票后,由经手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6、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点、核销工作。???
7、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 8、移交包括:移交人经管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账簿、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是学院的重要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保证做到妥善保管、便于调阅、完整无缺。会计档案保管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归档保存。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处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目录簿。
3、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本院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长同意,如需复印会计资料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复印、摘录会计档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会计档案不得外借。
5、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移交清册为1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为2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会计凭证、年度会计报表永久性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0年。
(七)实行严格的会计电算化管理。
1、会计、出纳必须严格按财务分工范围进行操作,并保管好各自的操作密码;出纳根据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张做好记帐凭证(日清月结),并正确无误地输入计算机中,会计科目运用要正确,摘要做到简短明了;数据输入后,操作者需自检屏幕一次,发现有误应立即更改。
2、会计要及时对出纳填制的凭证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根据有关凭单及帐务制作转帐凭证,输入后指定专人复核。
3、在操作中突发断电或设备异常,应立即中断操作,迅速备份并对设备和数据资料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做好处理记录。
4、月末终了,会计科目和各项数据经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打印当月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会计报表(包括内部报表)。经财务处长盖章后归档保管,然后做好本月的结账工作,供下月入账使用。
5、所有数据交换软盘应做好明确的标志,专盘专用,不准擅用;将当年会计资料的软盘制作成光盘,以备留存。
三、预、决算管理
(八) 学院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做到“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强化效益”。
(九)财务处每年7月底根据上年度预算和本年度学院的发展计划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形成正式下学年度经费预算。然后由财务处分别向院内有关管理部门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与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十)学院分配给各部门的预算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节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节余金额按比例奖励该部门。
(十一)每学年结束,财务处应根据本学年的予算,分析学院各部门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根据院长要求,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学年度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 收入管理
(十二)财务处是学院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上缴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入帐,集中管理。
(十三) 学院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书面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初审,报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任何部门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学院部门组织的各类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院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然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部门未经允许开设银行帐户。
五、支出管理 
(十五) 院属各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十六) 凡列入学院预算的开支,按常务副院长批准的报销审批程序处理;凡无预算的各种开支,应报董事会审批,由常务副院长签批。
(十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实习、在职职工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我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参与预审,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处一份备查。
六、 往来帐款管理
(十九)往来款项是学院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财务处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
(二十) 凡因公出差或零星购物在财务处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当次出差返校后或购物任务完成后及时凭据报帐结算,余款全部交还,前帐不清,后款不借;长期无理拖欠借款的,财务处将从最后规定还款期起按借款金额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并从其工资中扣收,直到拖欠的借款归还、报帐为止。
(二十一)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借出的备用金,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必须全部交回财务处。如需继续使用,只能在次年年初重新向财务处申请并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二十二) 院内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收取代管经费的,须事先书面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报学院领导审定后执行。各种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提出单位事先向学生公布,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入帐、集中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保证专款专用。
七、 资金管理
(二十三) 严格支票监控,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和远期支付凭证,严禁签发无期支款凭证;各种银行付款凭证不得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十四)严格银行帐户管理,要坚持钱帐和开户印鉴分管的原则;及时正确记载经过银行记帐的各种往来帐务,认真及时地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
八、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二十五) 财务处应在每月十日前(国定长假除外)向学院领导提供财务报表,每学期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时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
(二十六)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教育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与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算报表按市教委财务处的要求为准。每年会计年度终结,财务处应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教育部、市教委、民政局、市统计局、税务、物价等)的要求,认真总结和编报各类数据。
九、财务监督
(二十七)学院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十、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