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使用范围: 1. 教职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 出差人员差旅费; 3. 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学院5 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三、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 四、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五、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六、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七、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帐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八、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九、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学院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设小金库 十、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学院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 十一、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十二、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 十三、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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