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05-24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院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使用范围:

1. 教职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 出差人员差旅费;

3. 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学院5 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三、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

四、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五、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六、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七、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帐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八、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九、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学院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设小金库

十、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学院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

十一、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十二、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

十三、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