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试行)
发布人:戚春兰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实施规定,以及学校资产与服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对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投标

1.使用政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进行。

2.使用学校自筹资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进行。

3.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同一类采购项目中,凡上一次中标供应商一般不得参加下一次征集报名。

 

4.采购人不得将达到学校公开招投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以化整为零或其他形式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

5.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建立供应商库,一般承接过天华学院一个以上招投标项目、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可纳入供应商库,并定期审核更新。

6.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原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以及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公示等情况,通过校园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

建设项目中所有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招投标独立代理机构,按国家规范程序进行招投标;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常备目录,依据建设项目规模及要求情况,在目录中随机选择代理机构承办相关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事宜。

三、严格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造价控制与监督

1.所有使用政府民办教育扶持资金,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除创新首购等特殊情势与渠道采购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价。

2.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除创新首购等特殊情势与渠道采购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价或专家评审。

3.所有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严格项目建设的投资监理,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完工后,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同一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和投资监理与造价审核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

4.所有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审核。

5.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承办的项目建设采购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把关,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全程接受上级和董事会、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纪委、群众等各方监督;凡不按规定程序经办项目建设采购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附则

1.学校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改建、装修、修缮和货物与服务采购的招投标,适用本规定。

2. 项目建设采购中所涉及的招投标代理、投资监理和审价的费用从该项目总费用中列支。

3.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此规定。

4.此规定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由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及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试行情况调整修改。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