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戚春兰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正确贯彻《上海市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法》、《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项目经费财务报销审核规则》、《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范我院会核算和财务行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保信息量,确保政府民教育专项资金的范使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下拨的用于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民办教育改革、科学研究、学生资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具有专门限定性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使专项资金的效用达到最优化。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积极鼓励学院各部门申报项目,争取市教委的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对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各部门应围绕学院改革和发展规划、学院中心工作计划等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相关专项安排,同时撰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论证),并编制项目预算明细表。

1.教学业务、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由资产处、实习实训处、教务处或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申报。

2.有关人才培养、教师发划的专项经费由人事、科研处负责

3.科研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申报。

4.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相关专项经费由学保处负责申报。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汇总整个学院的“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参考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内部评审本校专家不得超过50%),根据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当年预算申报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学校常委会通过后,提交市教委有关部门。

经上级部门批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拨款通知及项目预算数向项目负责人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分项目类别管理,实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学院配套资金进行专项经费管理,台帐和财务帐双向控制,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到位后,由财务处组织项施者财务规划培,使参与者事先明确开支原范操作。专项经费由各目管理负责负责使用,由分管目校领导同意后交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目中涉及设备购置由学院资产设备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学院室按部门报送的设备购计划,根据《上海范大学天学院资产设备管理法》一采
第九条
教育专项资金中下的学生专项经费,由学院学保处设定使用方案,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交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预算,一经审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做到事前控制,禁止超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明细预算,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应按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学院需按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开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项资金将直接拨付到专户。专项资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必须在专户中核算,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须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资金来源分类管理,其中政府专项资金形成的限定性固定资产还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须做到财务总账与资产明细账一致,资产明细账中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型号、台数等与实际一致。做到帐一致,帐卡一致,帐实一致。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1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业务应根据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按招投标的程序进行采购与管理。10万元以下的日常采购工作,采用包括招投标或专题讨论表决的形式,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同一个供货商,同一项经济业务不能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签署合同和招投标。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实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非本学院在编人员的列支专家讲座费、指导费、咨询费、评审费等专家劳务费涉及的经费,不能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50%,项目预算应说明人数和费用单价标准。如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文件中有专门人员经费比例规定的,按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申报执行。

第十七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加班餐费、加班交通费、加班补贴等)、请客送礼(包括各类奖金、奖品、礼品、纪念品)、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通讯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不允许转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实行定期通检查制度。凡政府下使用的专项经费,学院财务处应定期通知目所在部门经费开支情况,并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专项经费严格管理,对项目建后卓有成效的二学院、室,后续资金将加大力度,支持其做大做

第四章相关费用支出的预算标准

第二十条专家讲座费、指导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各项专家劳务费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政府专项资金专家劳务费预算标准: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税后)1,500/人。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税后)1,000/人。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税后)500/人。

预算编制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各项目负责人在编制专家讲座费、指导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各项劳务费预算时须按税前标准填写。  

()本学院在编人员不得列支人员费用。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院教职工讲座费、指导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各项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自行组织培训项目(本市)的报销标准:住宿费每天不超过340/人,工作餐费每天不超过130/人,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三项小计每天不超过50/人,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小计每天不超过30/人。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院自行组织会议(本市)的报销标准:住宿费每天不超过340/人,工作餐费每天不超过130/人,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小计每天不超过80/人。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每天不超过80/人,实报实销,不得发放现金。出租车发票可以在标准内报销,交通卡充值发票不能报销。

第五章专项经费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验收。所有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均需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结帐。教学业务、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等专项由资产处会同教务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必要时组织社会专家参与验收。其他方面项目由学校召集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学院按照市教委、市财政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结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报送政府专项资金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学院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和审计法务处,应根据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依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修订后施行。此前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师天华【2012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